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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照8元/天的标准支付,属于第八款规定的情形,按照9元/天的标准支付。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高于本款规定的支付标准。

  需隔离特殊护理的危重病人按照本通知第六款的规定执行。

  十二、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0号)规定的四个收费档次,本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的最高支付比例为:项目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最高支付75%;项目价格在1050元(不含1050元)---5200元的(含5200元),最高支付65%;项目价格在5200元(不含5200元)---10300元(含10300元)的,最高支付55%;项目价格在10300元(不含10300元)以上的,最高支付45%。未列入本目录范围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异地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异地使用超出本目录范围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对于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的项目,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支付标准。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十四、本目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比例,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目录和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调整。

  十五、本目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加的医疗服务项目须经国家或自治区物价、卫生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14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统一调整下发。

  十六、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两个目录》的宣传、培训工作。尽快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两个目录》的管理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处理好新旧目录在系统切换后所产生的新旧费用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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