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师根据临床需要,为参保人提供超出本目录范围的项目不受本目录限制,但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四、本目录标明限生育保险使用的项目,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做此限定的项目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临床医师对参保人实施的诊断、治疗行为要符合医疗行业诊疗技术规范。
五、本目录也实行A、B、C类项目价格标准数据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应按其相应的收费标准级别执行。
六、本目录除“医保限定栏目”特别标明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B类基准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本目录第八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参保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属于本目录中的项目,且费用低于本目录最高支付标准或统筹地区规定的具体标准的,以实际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它限定了支付标准的项目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八、因实施急救、抢救或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基层医疗机构,下同)通过双向转诊(转院)到执行A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医疗机构(包括执行A类价格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可以按A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具体办法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九、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目录“医保限定栏目”中标明的限定使用范围和限定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超出限定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所发生的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向参保人提供超出本目录限定规定的服务时,各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事先告知参保人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十、本目录只有A类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比例为75%。
本目录标注有“▲”项目,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按规定支付的项目。其它限定使用的项目按照本目录的具体要求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