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7]13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称《两个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两个目录》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宁价费发[2005]169号)和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并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耗材支付目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46号)(以下称“146号文件”)要求组织制定,最后经《两个目录》制定工作指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的。

  本目录是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保障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二、《两个目录》包括诊疗服务类项目、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生育保险诊疗服务类项目、儿科诊疗服务类项目四个部分。是我区城镇职工(含城镇居民,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临床诊疗服务的标准。其项目的调整、管理软件的升级维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

  三、《两个目录》实行“准入”管理,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包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下同)不予支付。列入本目录的项目,要根据具体的支付标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双方负担的原则支付;列入本目录项目,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又允许另外加价收费的项目,其加价收取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列入本目录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除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