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用人单位在自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作用,本着为职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扎扎实实开展自查工作。
(三)我们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这次书面审查结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为今年开展评选自治区本级2007年“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奠定基础。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自查表(栏目有更新)
2、用人单位自查书面评估报告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备案资料
4、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日程安排表
联系地址: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自治区政府办公大楼420室)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地点:自治区劳动就业大厦六楼(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365号)
联 系 人:李海 联系电话:0951-5046653
传 真:0951-5014691
宁夏劳动保障网网址:www.nxlss.gov.cn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自查表
(200 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本表是为了客观、全面反映用人单位200 年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体情况,不涉及用人单位对外的其他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表中内容保密。
2、表中数字的起始日期为当年一月一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3、本表“填表单位书面审查自查意见”一栏,由填表单位自行填写,并注明如有虚假、瞒报,填报单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本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意见”一栏,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推荐的代表填写,其内容是对本表填写的内容、数字是否真实做出判定。
5、用人单位的情况和问题如在表中不能全面反映,可另行写出书面说明材料附在表后。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