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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应当做好出售论证工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的出售事项及出售方案,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对账面价值在3 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房产,应组织进一步的论证,论证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3、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报送意见,经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复意见。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房产,应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后,以书面形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的房屋出售事项,应当在内部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财政备案后,作为确定房屋产权出售价格的参考依据。房屋产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5、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须公开发布房屋产权出售信息,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6、单位房屋产权出售成交后,行政事业单位与购买方签订房屋产权出售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出售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付购买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必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7、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的全部价款,必须足额上缴国库。

  8、主管部门提出房屋产权出售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文件:

  (1)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屋出售事项的书面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文件;

  (2) 单位房屋产权证明;

  (3) 单位房屋产权出售方案;

  9、房屋出售单位在出售前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备案。

  四、产权变更程序

  1、出售单位必须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的产权出售合同和全部出售资金上缴国库的凭证,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

  2、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必须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及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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