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交易的办法;
二是批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产权出售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出售事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所得收益的监缴工作;
四是对参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售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行为实行监督;
五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
六是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的监管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的管理细则;
二是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产权出售事项,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三是负责监督监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交易及所得收益的上交情况;
四是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参与房屋出售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审查批准工作;
五是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遵守国家、自治区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二是按程序办理本单位房屋资产产权出售报批事项;
三是负责推荐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房屋资产进行评估,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拟转让的房屋产权进行公开出售,并及时上缴所得收益;
四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房屋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是负责本单位房屋产权出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出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