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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行)发[2007]1018号)


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厅制定了《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略)

  3、房屋资产产权变更的批复

  4、房屋出售工作流程图(略)

  5、房屋出售登记(略)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发[2005]6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屋的出售行为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指房屋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出租出借的房屋、职工住宅用房和闲置房屋等。申请出售房屋的产权权属必须清晰。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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