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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7]365号)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请示》(潍国税发〔2007〕136号)文件收悉,关于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有关规定,鉴于该企业生产项目属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二期追加投资达到1999.9972元美元,超过1500万美元,且占原注册资本的67.11%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二期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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