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照岚山万和液化码头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7]280号)
日照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照岚山万和液化码头有限公司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日国税发[2007]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照岚山万和液化码头有限公司是2007年3月15日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港口码头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液化石油化工码头装卸业务,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日照岚山万和液化码头有限公司取得的港口码头经营收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