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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13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有效遏制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市局决定,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商业专用发票》)上印制使用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市局印制的《商业专用发票》上将印制发票使用期限,即在发票各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标志,纳税人领购发票后需在此日期之前开具,在此日期之后开具的发票一律无效。《商业专用发票》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律停止发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暂不加印使用期限。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未印制发票使用期限的《商业专用发票》将停止使用。各分局于2007年12月底前将本局所存的未印制发票使用期限的《商业专用发票》与市局征管处票证中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经市局批准的由各分局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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