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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今后凡经国家同意开展资格考试的新职业(工种),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组织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暂时确认类别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对应的收费标准。

  六、收费单位收取考试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7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附件2: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表

  附件1:
  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

收费类别

 

级 别

A类

B类

C类

职业资格五级

(初级工)

100

150

200

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工)

150

200

300

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工)

200

300

400

职业资格二级

(技师)

300

400

450

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技师)

400

45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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