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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5月26日-6月15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派遣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用工单位进行抽查。

  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通知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检查,用工单位由对口的劳务派遣单位通知。

  三、检查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检查工作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保证专项检查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抽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违法派遣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严格按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依据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处理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资质并依法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同专项检查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依法开展检查并处理处罚,另一方面还要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帮助其规范劳务派遣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检查活动的宣传。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意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劳务派遣人员知法、懂法,依法维权。同时邀请新闻单位对检查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

  四、其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请务于5月20日前将开展农民工劳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将在五月底到部分市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6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劳务派遣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报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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