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劳社办发[2008]3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总体安排,结合春暖行动的要求,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集中一个半月的时间对全区劳务派遣单位及部分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承担劳务派遣职责的职业介绍机构、保安公司)及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的部分用工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拥有劳务派遣资质、进行工商行政登记注册和规范经营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建设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标准的情况;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
5、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6、用工单位执行工时制度等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
7、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和福利待遇的情况;
8、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情况;
9、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执行同工同酬的情况;
10、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地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5月1日至5月25日,由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