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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发《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发《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劳社办发[2008]36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自治区劳动合同各监管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两个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使用。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

  附件1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编号: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发工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劳动者均应本人签字和盖章。
  四、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要填写的,请打上“/”,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七、本合同范本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启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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