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建立奖励制度,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和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物价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合理核定、及时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的检查外,各地、各单位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资金。
四、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加快教育强县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措施来抓,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整体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二)将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要将民办教育单列项目指标,并加大评估考核的权重。在教育强县的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三)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和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管理。各地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依法规范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要健全学校内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