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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一日

岳阳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在港区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陆域。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市地方海事局是全市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负责港口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应当符合《岳阳港总体规划》。

  第五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建设前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在原批准的港口岸线内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不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用途的,不需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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