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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有培训愿望的个人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报名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后向县级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在岗农民工培训由用工企业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提供培训名单、身份证明及培训工种、等级。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就业服务机构对开班报告的批准意见组织培训。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定点培训机构严格按核准的工种、等级开展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按照培训工种或相近、相似的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考核)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

  五、培训补贴方式

  (一)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待培训、鉴定和就业等方面的工作符合培训补贴的支付要求后,填写《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报送安排培训任务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以培训任务考核合格率和相关资料完备为报销依据,要做到各项手续完备、相关资料齐全。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开班报告、查验记录和定点培训机构的书面申请等资料,对培训成果进行考核并根据培训成果提出支付培训补贴的意见。州市、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培训成果据实核拨培训补贴资金。

  六、培训补贴的标准和发放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再就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率达到65%(凭《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相关的就业证明)以上的,按其培训合格人数全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参加创业培训的,凭《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审批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报请委托开展创业培训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符合《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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