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有培训愿望的个人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报名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后向县级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在岗农民工培训由用工企业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提供培训名单、身份证明及培训工种、等级。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就业服务机构对开班报告的批准意见组织培训。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定点培训机构严格按核准的工种、等级开展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按照培训工种或相近、相似的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考核)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
五、培训补贴方式
(一)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待培训、鉴定和就业等方面的工作符合培训补贴的支付要求后,填写《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报送安排培训任务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以培训任务考核合格率和相关资料完备为报销依据,要做到各项手续完备、相关资料齐全。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开班报告、查验记录和定点培训机构的书面申请等资料,对培训成果进行考核并根据培训成果提出支付培训补贴的意见。州市、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培训成果据实核拨培训补贴资金。
六、培训补贴的标准和发放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再就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率达到65%(凭《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相关的就业证明)以上的,按其培训合格人数全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参加创业培训的,凭《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审批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报请委托开展创业培训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符合《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