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就业再就业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职业资格证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结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通过开展技能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劳动者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运用培训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培训对象

  本文件所指的就业再就业培训,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成果给予培训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培训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分别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农村劳动者,包括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发证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亦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一)实行定点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全省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由省就业局统一确认,州市和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管理事宜。愿意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一般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申请,并提供单位具备开展培训的资质、承担培训工种的范围和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州市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进行考察评审并统一上报省就业局。

  省就业局对各州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下文明确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及其培训资质及允许培训的工种、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各地选择培训机构可从省级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中选取。

  (二)实行定点培训机构退出制度

  获准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参加培训学员台账、提高培训质量、承担组织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任并积极帮助学员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就业率低的,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对培训合格率未能达到95%、鉴定合格率低于70%、就业率低于60%,经整改无效的,州市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定点资格,报省就业局备案并向社会通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