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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二)凡因工、因病符合劳动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组织鉴定。对符合鉴定而企业、单位不予申报鉴定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鉴定。要求是:属于因工鉴定的,由申请人提供有效的工伤证明、医疗检查材料;属于因病鉴定的,由申请人提供医疗检查材料。无论是因工或因病鉴定,经受理后都要服从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鉴定的材料受理后由办公室选择以下程序予以鉴定:
  (一) 对鉴定材料进行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二) 对需要进行重新检查的,通知单位或被鉴定人检查医院和检查项目;
  (三) 对需要进行面视的,通知单位或被鉴定人面视时间、地点等;
  (四) 对需要重新检查或面视而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鉴定委员会有权据情定案,不再安排鉴定;
  (五) 专家组鉴定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鉴定标准对鉴定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六)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鉴定结论书通知单位或被鉴定人。
  第十七条 鉴定复查:
  (一)被鉴定人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30日内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并提出申请复查理由,办公室根据复查申请事由进行审核,确属应予复查的,填写《云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表》;
  (二)复查申请应在接到鉴定结论30日内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如病情和伤情变化需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者,宜在鉴定结论下发一年之后申请再次鉴定;
  (四)凡提请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委员会应出具同意上报鉴定的意见,受理重新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重新鉴定的结论通知原鉴定委员会,原鉴定委员会应服从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鉴定归档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鉴定结束后,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备查,归档材料应包括《鉴定表》及其所附医疗检查材料等鉴定依据、专家结论书、工伤证明书等。

第六章 劳动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劳动鉴定费用不论因工伤残、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凡经单位同意第一次鉴定的,其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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