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保障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直系亲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等提供依据。
第三章 劳动鉴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劳动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 服务于企业、单位的原则;
(三) 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的原则。
第六条 为使劳动鉴定工作做到及时、公正、准确、合理,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第四章 劳动鉴定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设省、州(市、行署)、县(市、区)三级,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人事、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医疗单位的各科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企业、单位应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的领导和劳资、安技、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并由下设的办公室或指定的部分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 制定和修改本省劳动鉴定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四) 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中央驻滇和省外驻滇企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五) 负责下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重新鉴定案件工作;
(六)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下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第十条 州(市、行署)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规定;
(二) 根据本劳动鉴定规则拟定、指导和监督本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三) 负责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重新鉴定案件工作;
(四) 负责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鉴定案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