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4日)废止云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劳鉴[2001]2480号)
各州、市、行署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卫生局、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鉴定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劳动鉴定委员会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鉴定标准判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和病残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南境内的企业(含外商投资、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第二章 劳动鉴定的职能和作用
第四条 劳动鉴定是对职工伤、病、残等级判定、护理依赖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其具体职能和作用是:
(一)确定职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他们应享受经济、物质帮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依据;
(二)确定致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正确审批职工因工、因病退休提供依据;
(三)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合理确定相应的保险待遇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