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保障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供依据。
(五)确定工伤职工是否旧伤复发,为保障他们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到及时、客观、公正,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做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和州(市、行署)两级,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每个相关科室应有3-5名专家。专家每届历任时间为5年。
第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和修改本省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工作;
(五)负责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再次鉴定工作;
(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州(市、行 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