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云劳鉴〔2004〕126号)
各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卫生局、人事局:
现将《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后,医疗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时以及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独立进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职能和作用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作为一项技术性工作,其具体职能和作用是:
(一)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合理确定相应的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二)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丧失劳动功能程度,为正确审批职工因病退休提供依据:
(三)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为正确审批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