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实时监控图像的单位应当与本级防震减灾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地震发生后有义务提供有关影像资料,确保地震应急指挥时随时调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通信保障系统。在震后应急期,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启动、调用一切通信资源,保障通信畅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中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四章 预警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地震预警期和预警级别,指明预警期的起止时间。
预警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根据预报地震级别和预测未来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
7.0级以上地震为Ⅰ级预警,红色;
6.5~6.9级地震为Ⅱ级预警,橙色;
6.0~6.4级地震为Ⅲ级预警,黄色;
5.0~5.9级地震为Ⅳ级预警,蓝色。
省人民政府可视震情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解除预警。
第三十条 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工作:
(一)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检查应急准备;
(二)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三)承担地震应急与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
(五)做好启用紧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并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
(六)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震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发生谣言、谣传时,及时采取措施,安定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