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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对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负责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五)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和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关系变更、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

  (一)居民子女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非从业居民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40元;老年居民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40元。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居民子女8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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