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2008〕73号文件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住院医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资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郴州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少年儿童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子女(以下简称居民子女);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郴州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郴州市城镇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四条 凡符合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