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生育保险: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突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重点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重点是:全市各类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工业园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通过进一步加大全市社保扩面与基金征缴工作力度,将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含农民工)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全部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并实现参保单位、人数和保费收入的同步提高。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根据《
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相关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必须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提供应参保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其确定的时间,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市内各类企业(包括工业园区企业)用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其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要加大民营企业的扩面征缴力度,加大欠缴保费的追缴力度。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拒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对主管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对历年欠费的参保单位,根据其经营状况、欠费情况和缴费能力,分类处理。对经营状况好、有缴费能力的参保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对效益差,但尚有能力计发基本工资、维持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应逐户签订补缴协议;已停产关闭,尚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企业,要通过变现资产补缴社会保险费;对破产和改制企业,要在破产和改制过程中一次性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