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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取缔阶段(2008年6月21日-2009年9月30日)。

  1.2008年7月1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公布清理取缔的法律依据、范围、内容、时限和高污染燃料界定等。

  2.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31日和2009年8月31日,分别为自行清理拆除2.8MW(4吨/小时)以下和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阶段。

  3.2008年9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强制拆除取缔2.8MW(4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阶段。

  4.2009年9月1日-9月30日为强制拆除取缔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阶段。

  强制拆除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阜新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依法进行。

  清理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2008年10月底和2009年10月底以前,对各部门完成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召开总结会议。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为确保本次清理取缔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阜新市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清理取缔的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清理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现状调查以及清理取缔阶段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阜新供电公司、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本次的清理取缔工作。

  五、督促检查工作

  清理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定期对各相关单位完成清理取缔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附件:
阜新市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7.0MW(10吨/小时)
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志勇  副市长

  副组长:薛景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何 伟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黄永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福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邢国权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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