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成立“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二)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和现场审查;
(三)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的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湘西猕猴桃”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均可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申请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简介;
(三)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材料;
(四)县及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五)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指定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第九条 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对生产、经营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查合格后,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负责按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获得注册登记后,即可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湘西猕猴桃”作为产品名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三章 专用标志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印刷企业应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可,印刷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承印。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单位需印刷专用标志时,应将印刷专用标志的名称、数量、品种报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认可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制结束后,送3个标志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