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均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遵循本规定相应建立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强化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单位内部管理教育和执法部门监管的责任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贯彻“依法监管、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奖惩分明、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建立和实行年度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各项安全措施。建立和完善以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业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配备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或人员,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