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向城区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废水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舞水河、太平溪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第四十九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五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予以警告,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五十一条 对擅自在店外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营业执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未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进行经营,随意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广告主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五十六条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