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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污染或者破坏风景名胜区内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毁损风景名胜区内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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