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中方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切实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7〕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行政许可权;
(十)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纠纷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