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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单位试行行政问责制的通知

  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行政问责对象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拒绝、放弃、推诿以及无合法依据或者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又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乱作为、不作为等情形。问责的重点:
  (一)各单位“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
  (二)年度内必须完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必须完成的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
  四、建立行政问责考核制度
  各单位于当年的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拟定下午度责任目标任务并报市行政问责制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给各单位,同时市人民政府与各有关单位签订行政问责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起止时间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行政问责制考核采取季自评、半年抽查、年终总评的方法进行,即由市直责任单位每季度进行自评,每半年由市行政问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抽查,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程序为:由市直责任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市行政问责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考评等次,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奖惩。
  凡能量化的目标任务,按全面完成、完成85%以上(含85%)和85%以下分为三个档次进行考核。所考核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的为“优秀”(“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考核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85%以上的为“称职”;考核的各项目标任务未完成85%的为“不称职”。
  五、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制度目标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该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秀等次,事迹突出的可给予记功奖励,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该责任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比例提高到20%。考核结果为“称职”的,该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可评为称职等次。除国家宏观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市人民政府将对该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追究方式包括: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并对其实行诫勉谈话;该责任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8%;对连续两年“不称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引咎辞职,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评优和提拔征用。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运用或者合并适用。需对行政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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