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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单位试行行政问责制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单位试行行政问责制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行政责任,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严格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在市直单位试行行政问责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行行政问责制意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试行行政问责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激励各行政机关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途径;是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负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各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塑造诚信、责任政府形象的当务之急。各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试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努力维护国家和行政机关形象。
  二、坚持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试行行政问责制,要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所有行政问责对象,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后,都有义务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三、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行政问责的对象主要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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