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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政部等19个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其中将学龄前6岁以下儿童和有智力残疾儿童直接送往怀化市儿童福利院,对智力正常的6岁以上16周岁以下儿童送往怀化市流浪未成年人求助保护中心。并申报市教育局批准,按就近入学政策,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生活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地地方应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共同参与。同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训工作,为其返回主流社会打下基础。
  五、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安置工作
  (一)城区范围内发现病卧街头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形象的精神病人时,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就近送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时,收治医院初步判断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立即通知同级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甄别、鉴定。
  (二)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八小时内对病人开展询问、查证、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救治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和医院签署意见,详细填写《受助人员救助登记表》并加盖本辖区救助单位专用章,由定点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在救治病人期间,救助管理站应进一步对其查询、核实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接回。
  (三)住院费用的结算:在病人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条件进,医院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对出院手续、费用情况进行复核。有家属来医院接回且有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由人承担;如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实,并按政策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实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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