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司法、交通、铁路、教育、法制、残联、民族、宗教、劳动、团委、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和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宾馆等周边辖区,以及繁华街道、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民政等执法部门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求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要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填写救助登记表、办理文字接交手续、不准丢弃;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任何单位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直接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所属辖区内的救助管理站(室)求助。
三、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健全救助管理网站
(一)设立市救助管理站和溆浦、新晃、中方救助管理站,其他各县(市、区)设立救助管理室。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应相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马导和护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求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室、救助管理点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向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和个人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等工作。
(三)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划人,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协调配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主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推往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
四、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