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合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开展少年儿童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少年儿童求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八)交通部门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九)铁道部门
1、车站工作人员、公安人员、保安以及护路联防人员对在车站内,包括编组站、到达场、发车场、货场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确保其在站内的安全。同时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自愿受助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
2、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直接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
3、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火车站凭救助管理站的购票介绍信优先安排计划,组织售票,并在票面上加印救助车票不得退卖密码。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乡提供方便。
(十)法制部门
1、加强有关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工作;
2、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民族、宗教部门
1、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二)市残联
1、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支持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3、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
1、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打工无着人员的返家工作;
2、帮助流浪乞讨(长流)人员寻找就业机会;
3、对16周岁以上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培训机会,并协助安排就业。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1、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的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2、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区工作站,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帮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
3、在有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内设立妇女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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