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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人员的身份查寻工作。
  (三)财政部门
  1、合理安排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六部委[2006]6号文件规定办理,由民政部门即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半年一次向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复核、提出意见后按实核发。
  3、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四)卫生部门
  1、确定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精神病医院)、第五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洪江区精神病观察所为市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督促各定点医院负责对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收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及麻风病人做好救治工作,病情痊愈或稳定后转送民政部门救助;
  2、指导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城管部门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等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
  (六)司法部门
  1、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教育部门
  1、将市流浪少年儿童求助保护中心内的流浪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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