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潘运鹏任组长,骆凯、张克义同志任副组长,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司法、交通、铁路、教育、法制、残联、民族、宗教、劳动、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候小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
2、负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协调指导市、县两级求助管理站和不设站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外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6、负责接收经卫生部门救治,病情痊愈或基本稳定后受助人员的救助;
7、负责对在求助期间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氏人员,经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遇到求助人员时,应先详细询问其家庭住址,对有自行返乡能力的应直接将其送往返回原籍的汽车站或火车站;对一时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又要求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应应履行告知、引导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所辖区同伯救助管理机构或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麻风病人等,要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