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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等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怀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本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每月用水量计算征收。用户应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表计量数据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计量的按照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
  第六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经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不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免征污水处理费;符合国家标准,需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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