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并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和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财政补助的困难人员的身份,筹集民政救助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人口信息调查和户籍认定。
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市药监局负责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保障药品安全。
市残联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财政补助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
(四)社会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居民子女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60元;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除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按4:6的比例分担,补助资金按市财政下达文件统一核拨。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