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经办。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分配。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医疗生育保险中心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经办程序规范,执行政策统一;
(二)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分配数据的测算和核实;
(三)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办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变更、资格审查、基本信息录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编办负责核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理,参与有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制定,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