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 实施日期:2009年)废止怀化市人民政府印发《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属各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与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市辖区农村居民)。具体包括:
(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以下与在校的中小学生一起简称居民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