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工作。市政府设立公共安全隐患治理专项基金,专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各县 (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实施生产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煤矿按吨煤10元,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单位按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业、冶金等单位按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标准税前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宣传和培训、安全奖励等支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五)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各部门要按安全生产总体规划的要求,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创造条件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交通、煤矿、建筑、消防、电力、石油、质监、建设、危险化学品、旅游、林业等部门,要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和市安委备案。各部门要建立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六)全面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新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建生产企业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投产前,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计划部门每季度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实施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根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安全生产奖励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
根据《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湘安监办〔2004〕84号)规定,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生产企业以矿为单位按上年实际原煤产量分档缴纳;非煤矿山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分档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八)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