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对安全设备设施,特别是高危行业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2008年,建立安全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对高危行业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实行发证运行制度,并逐步对其他行业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五、保障措施
(一)统筹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规划、安全指标、重大工程项目纳入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保证安全投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安排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筑、特种设备、消防、水利、电力、旅游等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事故,对失职、渎职,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根据《怀化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重特大事故多发、控制指标突破等而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取消评先、评奖资格,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年度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对安全生产监察指令和“市长督办令”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148号令),追究行政责任。从2006年开始,实行年度安全生产书面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单位一把手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市直单位要落实到下级部门,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逐级负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