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的建设项目不准试生产;对违法擅自试生产项目,依法予以停止试生产,并依法处罚。对未能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四、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根据湘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如化工、冶炼、造纸、纺织、有色金属采选、火电等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向项目监管的环保部门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时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三同时”保证金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严格按照环境准入要求合理布局建设项目
(一)在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得新上水泥、硅业、钒业、锰业、电石、石灰窑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
(二)舞水、渠水、溆水、辰水、巫水两岸不得新建造纸、化工、制革等废水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水污染严重项目。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与饮用水源保护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在人口居住稠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新上重污染高能耗企业。
(五)禁止新上小造纸、小制革、小炼焦、小炼铜、小炼锑、小炼钒等“十八小”企业。
(六)积极推动园区经济,新建项目原则要求进入市、县两级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三废”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开展生产废弃物的再利用。
六、建立环保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未经环保批准的违法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对部门不按环境准入条件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违规进行审批的,经查实后,由违规审批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关停该建设项目,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由违规审批部门负责行政赔偿和善后处理。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重大群众涉环纠纷,影响环境安全的,经监察、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由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条例》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