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我市属后发展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带来的环境隐患较多,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现象仍然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增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低。特别是国务院、省政府已将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万元GDP能耗降低20%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我市面临污染排放削减任务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双重压力。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到增产少增污、不增污,实现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环境安全。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切实落实湘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关。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切实将环保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建立部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