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露天采石(石灰岩、花岗岩、普通建筑石料)场的管理,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发生。凡新建此类矿山,须经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批准发证;未经评审通过的,一律不得发证。
对国道、省道、旅游公路、铁路两旁直观可视范围内已经设立的露天采石场、砖瓦窑,应按规定进行搬迁或取缔关闭,并责令其拆除设备设施,限期恢复植被。
要积极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模式,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生疏与使用管理,全面执行矿山环境“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制度。加强拟关闭矿山和放弃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四、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规范砂矿开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河流流域的采砂场(船)清理整顿,对无证非法采砂(金、金刚石)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水利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海事、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加强河道采砂(矿)的日常监管。新设立的河道采砂(金、金刚石)项目必须经部门联系会议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拍卖出让。从事河道采砂(金、金刚石)应当依法取得河道作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输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能组织开采。
五、严格矿业权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40、241、242号令和《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权限、规定的程序、规定的资料标准审批采矿权。要进一步完善采矿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内部会签和重大事项会审制度。新设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地质勘查程度低、探明储量达不到最低规模要求的矿区不得设置采矿权。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要以招标、拍卖。对矿山企业非法承包、租赁、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予以配合。严禁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经查证确实存在以采代探问题的,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不按规定备案、不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办理勘查登记延续、变更、转让审批手续。
七、严格采矿登记发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