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严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被监督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
(二)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劳动;
(三)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
(四)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礼金、礼物或有价证券;
(五)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
(六)不得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监督任务前饮酒;
(七)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不得泄漏举报人身份、监督检查计划等应当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时,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标志,并主动出示《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初任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年龄应在40 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实施,省辖市主城区可以由市统一组织。
第十条 各地招聘录用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依法为其办理用工手续,参加社会保险。